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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21:10-21:23

申命記 章 21

1
<有關未結案的謀殺案件> 「在耶和華──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,
2
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,
3
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,
4
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
5
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──你的 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
6
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,
7
禱告{原文是回答}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8
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
9
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」
10
<有關女戰俘的案件> 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──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
11
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
12
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;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
13
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14
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」
15
<有關長子的承繼權> 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
16
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
17
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
18
<有關逆子的處置> 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
19
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裡,
20
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
21
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
22
<其他的條例> 「人若犯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,
23
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──你 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。